返回山东主站 设为首页
北京时间:
本站由东营市利津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内容组织和审核
当前位置: 主页 >  通知公告 >  正文
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
2008-08-21 11:24  文章来源:国家税务总局
文章类型:转载  内容分类:政策

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


【发布日期】2008-07-30
【实施日期】2008-08-01
  经国务院批准,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  一、将部分纺织品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%提高到1 3%;将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%。
  二、取消红松子仁、部分农药产品、部分有机胂产品、紫杉醇及其制品、松香、白银、零号锌、部分涂料产品、部分电池产品、碳素阳极的出口退税。
  三、执行时间
  1.以上商品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。具体执行时间,以“出口货物报关单(出口退税专用)”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。
  2.对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,凡企业在2008年8月1日之前已经签定出口合同且价格不能更改的,出口企业可在2008年8月15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。经备案的出口合同,凡在2009年1月1日之前报关出口的,准予按调整前的退税率执行。逾期未能备案的以及2008年12月3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,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。
  上述出口合同是指:合同签订日期、商品名称、单价、数量、 金额等内容明确,经出口企业和外商双方代表签字确认或盖章, 符合《合同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,真实有效的书面出口合同, 对不符合规定的合同一律不予备案。出口合同一经备案一律不得 修改。
  特此通知。
  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

发表评论】【查看评论】 【推荐给朋友】 【 】 【打印
推荐文章:
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:
1、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“文章类型:原创”的所有作品,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。其他媒体、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:“文章来源:商务部网站”。
2、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“文章类型:转载”、“文章类型:编译”、“文章类型:摘编”的所
有作品,均转载、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,转载、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,
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。其他媒体、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
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,并自负法律责任。

 网站管理: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信息化司  联系人:吴 博 电话:010-65198950    Email:地方商务之窗邮箱
 内容组织:山东省商务厅          联系人:张明超 电话:0531-89013311   Email:内容组织人员邮箱
 技术支持: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  联系人:杨凌晓 电话:010-51651200-607  Email:技术支持人员邮箱